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李某华,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331977********,汉族,小学四年级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兴国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兴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0日被兴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兴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华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20年4月间,被告人李某华虚构自己有房屋出售的事实,先后四次骗取他人购房款人民币45.9万元,全部被其挥霍一空。具体事实是:

2016年8月20日,被告人李某华将已经协议卖给曾某某并收取购房款的一栋在建四层楼作为标的,与被害人赖某某签订卖房协议,骗取赖某某先后支付给其房款人民币15.9万元。

2019年3月25日,被告人李某华与被害人张某某、钟某某签订协议,将兴国县潋江镇南外村塘头组57号自建房第一层以人民币1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某、钟某某,张某某、钟某某已支付房款10万元。2019年11月,张某某、钟某某发现无法主张房屋使用权后,要求李某华退回购房款,被告人李某华未退还。

2019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华在麻将馆认识了卢功明,宣称自己有一套房可以抵押借款。卢功明将李某华介绍给了钟生财。李某华与钟生财认识沟通后,钟生财不同意用房屋抵押借款给李某华,但是愿意购买李某华的房子。于是,李某华以15万元的价格将法院判决给其前妻使用的潋江镇南外村塘头组57号自建房第二层出售给钟某财,2019年11月1日,李某华与钟某财签订购房合同,随后,钟某财通过支付现金10万元和支付宝支付5万元的方式付清了购房款。钟某财发现房屋权属有争议无法入住后,要求李某华退款。李某华未退还购房款,又将该栋房屋的第一层抵押给钟某财。

2020年4月7日,被告人李某华再次通过出售潋江镇南外村塘头组57号自建房第二层房屋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红购房款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协议书、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卢某明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钟某财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华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华以虚构事实、隐瞒真像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玉青

检察官助理:杨雨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华现羁押于兴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