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公诉刑诉〔2017〕62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5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汝州市**街**号,现住汝州市**镇**村**沟**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7年7月4日被汝州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失火罪于2017年7月18日被汝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9月11日由本院依法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汝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退回汝州市森林公安局公安局补充侦查,汝州市森林公安局公安局于2017年12月1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3日中午,被告人王某甲到汝州市*****山坡下自家地里干活,将锄断的枯草归堆,并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因风力较大,导致火势蔓延,从而引发山林大火。经现场勘验,过火树木19163(株)丛,过火林地面积264.28亩,其中有林地65.46亩(4.364公顷),宜林地198.82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邢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因疏忽大意,引发山林火灾,致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潘军现

    代理检察员:侯晓欢

20171214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