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二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陆某某,曾用名:陆小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419********,汉族,初中文化,汝州市****有限公司项目指挥部经理,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靖江市**镇**村**圩**号,住江苏省靖江市**北路**塑料厂家属院**栋**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于2020年 1月7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遗漏同案犯,本院于 2020年 2月 21日第一次退回汝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汝州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证据不足、遗漏罪行,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第二次退回汝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汝州市公安局于2020年5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至2015年,被告人陆某某任汝州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项目指挥部经理。**公司为解决公司负债问题,经公司股东薛某某、张某某(均另案处理)及项目指挥长李某某(另案处理)商议,由李某某及被告人陆某某等人以开采汝州市**镇**村硅石矿和**镇**村硅石矿以及建设**工业区的厂房为名,与全国数百家单位和个人签订大量重复的硅石爆破开采、粉碎合同,并收取数十万至二百万不等的合同安全保证金、合同履约金。
2014年10月,被告人陆某某与被害人房某某签订硅石合同前,要求房某某缴纳上百万的合同保证金,虚构公司领导很难同意降低合同保证金的事实,在汝州市**商务酒店房间骗取房某某现金5万元。
2014年11月,被告人陆某某明知**公司无履约能力,仍与房某某签订硅石开采和运输合同,骗取房某某保证金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安某某、刘某某、马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同案犯罪嫌疑人薛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钱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陆某某属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冬伟
检察官助理:钱小锋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