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永检一部刑诉〔2020〕733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住浙江省永嘉县**镇**村**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永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4月2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72********,汉族,小学肄业,务工,住浙江省永嘉县**镇**村**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永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被告人朱某乙通过微信等方式非法接受金某某等人多期“六合彩”投注,并将2017年8月份以来的“六合彩”投注上报给被告人朱某甲,进而从中牟利。至被查获时止,被告人朱某乙非法接受金某某“六合彩”投注累计达人民币5万元以上,被告人朱某甲非法接受朱某乙“六合彩”投注累计达人民币8万元以上。
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朱某乙在永嘉县**镇**村被民警抓获归案,并被查扣随身携带的苹果手机1部,被告人朱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朱某甲主动向永嘉县公安局投案,归案后第一次供述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其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
2.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前科查询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3.证人证言:证人金某某的证言、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及情况说明;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手机检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及证人金某某的人物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手机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以营利为目的,以非法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的方式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朱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俊
检察官助理 张曼曼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电子案卷二册、光盘二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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