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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永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永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丰检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5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镇**路**号,现租住吉安市吉州区五里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永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5日被永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永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串通投票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出借人代表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11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以南昌市****工程公司的名义承建了永丰县****及附属用房工程,之后至2015年期间,李某某以承建该工程和永丰县**开发办的土地治理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支付月息2分至3.5分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先后向徐某丙、徐某甲等36位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4583.7033万元,所吸收的资金用于支付出借人的借款本息及永丰县****工程建设支出。2014年李某某出现资金紧张,2016年3、4月份因无力支付出借人借款本息,李某某逃离永丰,2019年7月11日李某某在吉安市吉州区被警方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抓获情况说明、前科证明、李某某、丁某甲集资情况一览表、民事判决书、借条、还款承诺书、出借人银行凭证复印件、李某某、丁某甲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表、永丰县****及附属用房工程基本情况、审计报告、付款台账及凭证;

证人证言:证人丁某甲、徐某甲、钟某某、曾某甲、章某甲、刘某甲、徐某乙、袁某甲、肖某甲、曾某乙、刘某乙、徐某丙、聂某某、高某某、吴某某、陈某甲、张某甲、陈某乙、胡某甲、刘某丙、金某甲、曾某丙、王某某、李某甲、金某乙、傅某某、杨某甲、张某乙、丁某乙、刘某丁、肖某乙、陈某丙、窦某某、张某丙、宋某某、陈某丁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串通投标罪

2017年1月16日,赣州新能源汽车科技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通过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招标公告,将赣州新能源科技城章田路(临江大道-洋田路)工程一、二标段进行公开招标,两个标段总投资7000万元,一标段投标保证金76万元,二标段投标保证金52万元。被告人李某某获知该招标信息后,为了增加中标几率和牟取非法利益,伙同周某甲、倪某某、胡某乙(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组织江西省*****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工程有限公司、核工业****工程总公司等30家公司按照招标文件要约价统一制定报价对该项目一标段进行围标,组织江西省*****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工程有限公司、江西****集团有限公司等27家公司按照招标文件要约价统一制定报价对该项目二标段进行围标。最终核工业****工程总公司以38350017.86元的投标价中标一标段项目,江西****集团有限公司以26593431.06元的投标价中标二标段项目。之后,一标段项目由叶某某、黄某乙(均另案处理)以中标价的14%共计500余万元买下施工,二标段项目由中标公司工作人员杨某乙(另案处理)以中标价的14%共计370余万元转让给沈某某施工。事后李某某共分得卖标款28万元,其用于归还刘某戊欠款21万元,归还周某甲欠款7万元。2019年9月10日,刘某戊代李某某退赃21万元,周某甲代李某某退赃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围标公司名单、周某甲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彭瑜萍招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招标资料、招标公告、中标通知书、有效保证金明细表、投标单位签到表、中标单位投标文件、参与投标名单及入围验证表、评标报告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江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立案决定书、起诉意见书;

2.证人证言:证人倪某某、周某甲、叶某某、黄某甲、胡某乙、黄某乙、杨某乙、沈某某、李某乙、刘某戊、章某乙、孙某某、李某丙、伍某某、袁某乙、周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倪某某对周某甲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583.7033万元,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为增加中标几率和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组织多家公司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及其他投标人利益,中标项目金额达6494.344892万元,其个人分得违法所得数额达28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根平

2020年2月25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永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玖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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