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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武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武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919******1116,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武定县,住武定县发窝乡********,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武定县自然资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楚雄州武定县自然资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许*以开垦林地种植农作物为由,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于2016年12月下旬至2018年4月初期间,在**********山林自家山林处,擅自使用砍刀和斧子砍伐林木。经测算,被砍伐林木树种为云南松,滇油松,栎类,立木材积共31.57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立木材积达31.57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陶志红

(院印)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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