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某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武检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安某甲,曾用名安某乙,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5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住鄠邑区**镇**村**组。2005年10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7年12月9日,因犯强奸罪、非法拘禁罪被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20年4月9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武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9日被武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5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住鄠邑区**镇**街**号。2020年3月27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武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9日被武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二被告人涉嫌聚众斗殴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7月21日,蔡某某(已判决)指使手下刘某甲(已判决)、拓某某(已判决)等人各自带领自己的小弟总共四、五十人去蓝田县冲击李某某、张某甲、闫某等人合开的赌场。当天晚上吴某(已判决)带领梁某(已判决)等人和蔡某某手下的刘某某、拓某某和被告人安某甲等三十余人在九掌灯小区地下停车场集合,蔡某某让张某乙(已判决)、黄某某(已判决)、吕某某(已判决)等人在地下停车场集合,安排他们从地下停车场的小房间内给一辆猛禽车和两辆猎豹车上装上40-50把砍刀、戳刀、消防斧等工具,并安排王某某(已判决)驾驶猛禽车,赵某(已判决)和刘某乙(已判决)驾驶两辆猎豹车、黄某某驾驶捷达轿车、张某(已判决)和白某(已判决)分别驾驶两辆别克商务车、代某某(已判决)驾驶大众途观车等10多辆车,从蔡某某的住处九掌灯小区出发,同辛某某(已判决)、耿某(已判决)、梁某(另案处理)、安某乙(已判决)、习某某(已判决)、孙某某(另案处理)及这些人带来的小弟冯某(已判决)和被告人韩某某等20余人驾驶的车辆在西安市灞桥服务区汇合,刘某甲安排给每辆车上的人员发放砍刀、戳刀、消防斧等工具,并遮挡车辆号牌,后一起赶到罗马假日酒店处,发现罗马假日酒店门口东侧停车场出入口对方赌场的一辆轿车后,刘某甲指使猛禽车和两辆猎豹车将对方轿车堵住,随后刘某甲、拓某某及被告人安某甲等40余人手持消防斧、砍刀、戳刀下车后砍、砸对方轿车,追砍轿车旁的人群,将左某某、赵某某、王某某、刘某乙等人砍伤。耿某驾驶白色猎豹车拉着韩某某到达现场后,指使韩某某下车,被告人韩某某手持一把洋镐把下车后准备实施砸车,还没有走到跟前,刘某甲喊大家上车,于是韩某某返回到耿某车上,离开了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两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甲、韩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某甲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少荣
2020年7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安某甲、韩某某现羁押在武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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