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检二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7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柳林县**乡**村**号,现住柳林县**街,2019年12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柳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柳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柳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J****5的小型轿车,途经307线柳林庙湾煤气化公司路段时,被柳林县交警大队直属二中队民警当场查获。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41.2mg/100ml,随后送往柳林县人民医院抽血取样。经山西晋龙司法鉴定所酒精检测检验,送检的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2.6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含量阈值记录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证查询结果、行驶证查询结果、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材料、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白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珊
2020年5月28日
附:1.被告人宋某某被取保候审于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电子卷宗光盘壹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