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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市中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王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司机,住枣庄市市中区光明路办事处**号。2020年3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16时10分许,被告人王某驾驶鲁DA**号重型自卸货车,在枣庄市市中区永安镇官庄村内东西路由北向西右转弯行驶时,与打扫路面卫生的被害人郑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郑允华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郑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所致严重胸腔脏器损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王某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明明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二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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