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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林检一部刑诉〔2020〕304号

被告人李**,男, 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13213219******1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工人,中共党员,户籍地河南省林州市姚村镇姚村向阳区***号,现住在河南省林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号。2014年01月06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林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20年07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林州市公安局取审。

本案由林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9日22时08分,在河南省林州市姚村镇****附近路段,被告人李**饮酒后无证驾驶豫EW****号小型轿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李庆兵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李**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相关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庆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项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树旗

检察官助理:李华杰

2020年9月7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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