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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295号

被告人车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4199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扶余市**乡**村。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4月17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2日由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车某某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车某某以与被害人安某某处对象为名取得其信任后,以买车、看病、包活等理由,多次骗得被害人安某某人民币2212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徐某某、李某甲、杨某甲、李某乙、门春程的证言;

3.被害人安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车某某的供述;

5.视听资料:通话录音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手段,骗取公民合法财物,赃款合计人民币22122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天旭

                                2020年7月10日

附:1.被告人车某某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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