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某某检公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3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杭州市上城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1月2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单位杭州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号,法定代表人张**。

诉讼代表人张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31986********,系杭州市**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泗阳县**镇**村。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25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杭州诚**有限公司股东及实际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泗阳县**镇**村十三组11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1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张某乙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期间,被告人张某乙作为杭州市**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人,经某某被告人徐某某事先商量,通过银行汇款做假账、支付开票费的形式取得被告人徐某某实际控制下的杭州**有限公司、杭州**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9份,税额共计596177.48元,价税合计4103104元;被告人徐某某从中获取开票费用393630元。被告人张某乙已将该39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杭州市**有限公司抵扣税款。杭州**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1月28日补缴税款600273.62元;被告人徐某某家属已退出赃款人民币39363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乙、徐某某先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被告人张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徐某某的前四次笔录未做如实供述,之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两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乙作为被告单位杭州**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为被告单位之利益,让被告人徐某某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犯罪嫌疑单位及两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依照《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是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系单位犯罪。被告人张某乙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其与杭州**有限公司均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琳

二○二○年一月六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张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徐某某联系电话:156*******;张某乙联系电话:159*******)

2、公安卷5册,适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具结书3份

3、随案移送赃款人民币393630元。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