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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检公诉刑诉〔2019〕302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429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镇**路**号,现住地:北京市**号楼**单元**室,工作单位某某软件开发有限公司。2018年4月4日因交通事故逃逸被河北省邯郸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4月19日因本案被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上半年起,被告人闫某某纠集“张某甲”、“许综超”(身份不明,另案处理)使用网上购买的《****》手游版的美术、音乐资源,开发《****》手游的私服。该批美术资源已被某某(杭州)网络有限公司(公司地址位于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网商路***号***幢***层)登记注册著作权。被告人闫某某在未取得某某(杭州)网络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于2018年11月开始运营私服,并以道具收费、招募代理商等方式,通过向玩家、代理商收费获利,截止案发,累计非法经营数额约1020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人口信息、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刑事报案书、QQ群资料、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授权委托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品登记证书、速联提供列表、发还清单、支付宝数据、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王某乙、张某乙、叶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吴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闫某某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鉴定报告;6、搜查笔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著作权人已登记的美术作品,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菲

2019年117

附:1.被告人闫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材料1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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