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临检公诉刑诉〔2019〕36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41995********,汉族,文化程度职高,务工,住临安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陈某甲借宿于被害人陈某丙登记入住的杭州市临安区於潜镇群助旅馆**房间时,趁被害人陈某丙熟睡之机,利用事前掌握的被害人手机微信支付密码,通过将被害人微信所绑定的银行卡内资金转走的方式,以及通过被害人手机微信“微粒贷”功能贷款4000元后,再将钱款通过被害人微信所绑定银行卡转走的方式,共计窃得资金人民币 4001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被告人陈某甲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陈某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中国工商银行卡交易明细、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陈某丁、徐某某、王某某、陈某某、方某某等人的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某丙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陈某甲的辨认笔录;
本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郑俊杰
助理检察员:方俊飞
二○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在家候审;
2、刑事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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