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朝龙检公诉刑诉〔2019〕11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811993********,汉族,初中文化,原辽宁**医药有限公司**,辽宁省北票市人,住朝阳市龙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5月11日被朝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朝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告人李某某在辽宁**医药有限公司负责给药店送货和回收货款工作。期间,李某某利用该职务便利,将收取的锦州荣济堂药品连锁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1516.68元、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红旗门诊货款人民币16161.22元、赤峰市元宝山区康顺药店货款人民币46437.98元、阜新大药房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4573.5元、义州镇南关街社区卫生室货款人民币39360元,共计人民币158049.38元非法占为己有并全部用于个人消费。案发后,李某某已归还人民币76000元。
2019年5月10日,朝阳市公安局向阳分局民警将被告人李某某抓捕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刘某某、陈某某等人证言;2.书证:欠条、收据、证明、谅解书等;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司货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于婷
2019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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