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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朝龙检公诉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211994********,蒙古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住朝阳市龙城区**村**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朝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朝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经朝阳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1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朝阳市双塔区龙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小区附近路段时,与被害人李某某停靠在路边的辽N****5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双方车辆受损,张某某受伤。2019年11月11日,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酒精测定结果为:送检的张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72.5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朝阳市交警支队事故大队认定,张某某无证、醉酒后驾驶未经公安机关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法律法规和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是造成此事故的全部原因及过错,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过错,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书、收条等;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勘察笔录及照片;4.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记录;5.鉴定意见: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血液酒精测定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艳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量刑建议书1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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