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朝双检公刑诉〔2020〕322号
被告人某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21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朝阳县,户籍所在地**,住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村。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朝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朝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3日经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朝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某某某在本市双塔区市政府门前,手持自制反动大字报,附带划叉的国家领导人头像,上面写着“打倒共产恶党”的字样,引起群众围观,并携带音响辱骂公安局**。2020年7月12日16时许,被朝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搜查笔录:公安机关对某某某位于吴家洼南村租住的房屋进行搜查的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某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东
检察官助理:张云波
2020年10月21日
附注:
1.被告人某某某现被羁押于朝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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