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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朝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朝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朝检公刑诉〔2019〕21号

被告人陈某杰,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11967﹡﹡﹡﹡﹡﹡﹡﹡,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捕前住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某某某某村二组。2015年12月10日因盗窃罪被朝阳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1500元;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19年6月27日被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朝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朝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杰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11月11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杰与其妻子郭某(被害人)于朝阳县某某乡某某村家中吃饭,期间发生言语争执,在郭某收拾餐具的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杰趁其不备持菜刀将其砍倒,后又砍其面部,用剪刀扎其身体。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郭某系失血性休克及颅脑损伤致其死亡。2019年6月27日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杰主动到朝阳县乌兰和硕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剪子等;2、书证:户籍证明等;3、证人陈**等人证言; 4、被告人陈某杰的供述与辩解;5、尸体、DNA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持菜刀、剪刀砍刺他人,并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应认定为自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艳杰

    2019年1230

附:

    1.被告人陈某杰现羁押于朝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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