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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铁昌检公诉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女,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4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住昌图县**村民委*组,因涉嫌盗窃罪,经昌图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石某于2020年1月13日至2020年1月19日期间,四次进入到位于昌图县**商场*楼*某店铺内,将该店铺内衣服、裤子、包等物品拿到其住所据为己有。2020年4月26日经昌图县检验检测认证中心鉴定,某店铺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共计2553元。

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石某在**商场被昌图县公安局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扣押返还清单等书证;被害人关某某的陈述;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石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院印)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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