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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东检二部刑诉〔2019〕39号

被告人战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02198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人员,住日照市东港区******号。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月23日被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8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战某某无证醉酒驾驶鲁L3****号牌轻型普通货车沿日照市东港区南王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西路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战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现场检查笔录;3.检验报告;4.现场监控录像;5.证人井某某等人的证言;6.被告人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战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冉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日照市东港区******号;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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