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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棣检职检刑诉〔2019〕11号

被告人郝朋举,男,1990年4月2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419900429163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十村欣荣北大街13条3号,现居地:无棣县棣丰街道办事处杨白杨村。2011年11月9日因犯盗窃罪、盗伐林木罪被无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2012年9月13日因服刑期满被无棣县看守所予以释放2013年10月16日因犯抢劫罪被无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个月,2016年12月10日因执行期满被山东省齐州监狱予以释放。2018年11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无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由无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朋举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8日,被告人郝朋举窜至无棣县棣丰街道办事处杨白杨村正北偏东处杨志的白蜡树地里,盗窃了杨志的一株胸径为16cm树干高2.5米的1级原生白蜡树,销售给马风尧、谷爱春非法获利1200元;接着窜至棣丰街道办事处杨白杨村西北杨宝岐的白蜡树地里,盗窃了杨宝岐的一株胸径为18cm树干高2.2米的2级原生白蜡树,销售给马风尧、谷爱春非法获利1000元。经无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白蜡树分别价值1300元、1400元。
   2、2018年11月14日,被告人郝朋举窜至无棣县棣丰街道办事处杨白杨村西北杨宝岐的白蜡树地里,盗窃了杨宝岐的一株胸径为14.5cm树干高2.5米的2级原生白蜡树、两株胸径为14cm树干高2.5米的2级原生白蜡树,销售给马风尧、谷爱春非法获利1350元。经无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白蜡树分别价值550元、500元、500元。因被害人杨宝岐发现,被告人郝朋举盗窃两株胸径为14cm树干高2.5米的2级原生白蜡树未果。
   3、2018年11月25日,郝朋举窜至无棣县棣丰街道办事处前丁村东南、清波河北侧李洪彪的白蜡树地里,盗窃了李洪彪的一株胸径为15cm树干高2.9米的1级原生白蜡树、一株胸径为14cm树干高2.6米的1级原生白蜡树,销售给刘振亮非法获利1800元。经无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白蜡树分别价值1200元、600元。
  4、2018年11月27日,郝朋举再次窜至无棣县棣丰街道办事处前丁村东南、清波河北侧李洪彪的白蜡树地里,想再次盗卖李洪彪的一株胸径为20cm树干高2.5米的2级原生白蜡树、一株胸径为14cm树干高2.8米的2级原生白蜡树,因被害人李洪彪发现,被告人郝朋举盗窃未果。经无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白蜡树分别价值1900元、5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马风尧、谷爱春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杨志、杨宝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郝朋举的供述与辩解;5. 无棣县价格认证中心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 6.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朋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涉案价值8530元,其中3480元未遂,被告人郝朋举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朋举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无棣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任汝合

代理检察员:陈欣欣

201934

附:

1. 被告人郝朋举现羁押于无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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