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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宁市检公诉刑诉〔2019〕56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区,现住新疆乌鲁木齐水磨沟区安居南路***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31日被伊宁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5日12时55分,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驾驶新FA***号小型轿车,自伊宁市军垦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四师客运站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49.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破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送检检材存根等书证;

2.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伊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检查笔录;

5.新疆中业司法鉴定所新中业司鉴所 [2019]微鉴字第585号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宪全

2019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和量刑建议书各1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4.视听资料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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