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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苏市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21975********,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路派出所,住乌苏市**号楼**单元**室,个体,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乌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3月20日、2019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告知其认罪认罚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05日02时许,郑某某饮酒后驾驶新******号“尼桑”牌小型轿车,从乌苏市“丽景龙都”行驶至乌苏市温州路“大浪烧烤”门口路段时,被乌苏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郑某某血样品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30.0mg/100mL。

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款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杨小江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住:乌苏市**号楼**单元**室,联系方式:1879912****。

2.案卷材料2册,量刑建议书一份,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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