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19〕477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81********311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现住址:辽宁省新民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新民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9日被新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新民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5日被新民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新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19时10分,文某某驾驶辽******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原京哈线690公里+900米处,即新民市南北顺饭店前时,因夜间行车未确保安全车速、忽视瞭望、未及时发现同方向慢车道行驶蓄力车,追尾撞该蓄力车的左后角处,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刘某某当场死亡,蓄力车乘车人佟某某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后经新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文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被告人文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案件来源、文某某到案情况说明、被告人户籍信息、被害人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公开证据记录、尸体处理通知书、暂扣事故车辆放行通知书、检验、鉴定意见告知书、送达回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被告人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险单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复印件、证明、情况说明、婚姻登记记录证明;2.证人栾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酒安6900酒精检测、辽宁省新民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沈阳汽车事故鉴定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1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某主动投案自首,且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文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迪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文某某现羁押于新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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