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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新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新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侦监刑诉〔2020〕395号

被告人金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181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新民市,现住新民市某某某某雅居*-**-*-*,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经新民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6日被新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新民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5日被新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签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11时50分,在辽宁省新民市某某镇某某雅居*-*号楼*-*-*室被告人金某家中,被告人金某酒后将赵某某锁在门外,将家里客厅中的煤气罐阀门打开,赵某某找来专职开锁的魏没空么打开房门,发现屋里有很浓的煤气味,魏某某想关闭煤气罐阀门时被被告人金某推出屋外,魏某某电话报警。警察赶到现场疏散楼上楼下居民,被告人金某打开房门查看时被警察当场控制,当时被告人金某手持打火机,其行为已严重危害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恶劣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新民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 辨认笔录和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洪岩

检察官助理:于岩岩

2020年12月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新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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