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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新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新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侦监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刘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181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新民市,现住新民市某某乡某某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新民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新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4月8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1刑终5号因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四年。

本案由新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签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4时许,被告人刘某驾驶车牌号为辽A**HW*金杯海狮车载乘客共计19人,行驶至新民市公主屯镇何家屯村村东侧路口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核实该车核载9人, 超员10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查获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现场查获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洪岩

检察官助理:于岩岩

2020年9月2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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