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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新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新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侦监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701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建昌县,现住址建昌县某某某某村西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新民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7日被新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签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9日10时30分,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辽A*A**A小型面包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东蛇山子乡大同村路口,与路上行人王某某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王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新民市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2020年7月7日主动到新民市交警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责任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赔偿协议和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死亡鉴定意见书、机动车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洪岩

检察官助理:于岩岩

2020年9月1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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