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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顺检诉刑诉〔2019〕5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02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抚顺市望花区**街**号楼**单元**室。2018年11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甲于2018年10月2日11时50分许,在抚顺市顺城区永安小区“永安浴池”门前,因琐事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口角,并发生厮打。被告人张某甲用石块击打被害人李某某肋部,造成李某某受伤的后果。经法医鉴定:李某某胸部肋骨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8年11月26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等证据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抚顺公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方位图等证据材料;7.视听资料:现场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
助理检察员:  ***

2019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顺检诉刑诉〔2019〕53号

被告人张宝满,男,1968年3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0219680321171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抚顺市望花区演武街2号楼3单元102室。2018年11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宝满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宝满于2018年10月2日11时50分许,在抚顺市顺城区永安小区“永安浴池”门前,因琐事与被害人李铁林发生口角,并发生厮打。被告人张宝满用石块击打被害人李铁林肋部,造成李铁林受伤的后果。经法医鉴定:李铁林胸部肋骨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张宝满于2018年11月26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等证据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张秀英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铁林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宝满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抚顺公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方位图等证据材料;7.视听资料:现场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宝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郝丽娜

          助理检察员:姜毓昆

2019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张宝满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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