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四部刑诉〔2020〕396号
被告人杭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21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惠民县**镇**村。2020年11月13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惠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杭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被告人杭某某购买王某某种植于惠民县**镇**村东约300米、**镇***村北约500米、**高速西约500米三岔路口处,沿**镇**村乡村公路往东至三岔口弯道处南侧惠民县**镇**村,沿**镇**村乡村公路三岔口南侧杨树后,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即雇人采伐,采伐过程中被惠民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现场清点共采伐杨树23棵,经鉴定评估,该23棵杨树的立木蓄积为13.2988立方米。经惠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伐树现场定位定性,该处土地为林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杨树桩等物证;2、户籍证明、土地性质证明等书证;3、现场勘验笔录;4、立木蓄积评估报告;5、证人王某某、荆某某证言;6、被告人杭某某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杭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杭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淑芳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惠民县**镇**村;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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