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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公刑诉〔2019〕29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1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住茂名市**乡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惠来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惠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6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粤N05****重型罐式货车从汕头市潮南区往惠来方向行驶,途径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镇省道***线***路段处,周某某驾驶该车左转弯行驶出公路拐进路边“梦兄轮胎批发总汇”时,车身右后尾与由被害人李某某、黄某某合驾的一辆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李某某、黄某某合驾的二轮摩托车失控驶入对向车道与由张某某(另案处理)驾驶的闽E72****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致李某某、黄某某二人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惠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周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共同次要责任;李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共同次要责任;黄某某无责任。

经广东惠安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李某某符合交通事故碰撞、碾压,导致躯干离断、毁损死亡。被鉴定人黄某某符合交通事故导致颅脑损伤,胸部闭合性损伤,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经广东华民司法鉴定所鉴定:根据检验结果,支持嫌疑车辆上提取的可疑毛发来源于李某某。

经广东华民司法鉴定所鉴定:1、粵N05***重型罐式货车制动系、转向系、行驶系等各系统技术状况正常;灯光系技术状况异常,后部反光标志老化、缺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有关规定。2、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肇事前各系统技术状况正常。3、闽E72****重型自卸货车各系统技术状况正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己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吴炯炎

2019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惠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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