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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怀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怀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Z197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7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司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县,清新县**镇**村**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怀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怀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0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司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住清城区**村**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怀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怀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叶某某、李某某分别于2020年7月16日、7月18日、7月20日、7月24日共四次一同驾驶货车(车牌号码:粤RUR****)到怀某某怀城镇解放南路金龙五金店送运货物时,由被告人李某某吸引店内管理员注意,被告人叶某某实施的方式盗走店内货架上的11扎电缆。二被告人于2020年7月24日被民警抓获。

2020年8月18日,二被告人赔偿黄某妹损失15000元人民币并取得谅解。

经认证,被盗的11扎电缆价值人民币14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鉴于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二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丽丽

    检察官助理:孔令信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两被告人现羁押于怀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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