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二部刑诉〔2020〕53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11196610******,满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现租住浙江省玉环市**路**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同年9月30日本院批准,次日由怀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逯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51975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现租住浙江省玉环市**路**号。被告人逯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怀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4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逯某某,明知董某某(另案处理)使用大量银行卡为他人收取、转移犯罪所得赃款,为牟利,仍受其雇佣、指使,为其提供本人实名银行卡号接受赃款,并多次持银行卡到ATM机验证冻结情况及将卡内赃款取出交给董某某,由董某某交于他人。张某某从中非法获利约人民币8000元,逯某某从中非法获利约人民币5000元。其间,被害人李某甲、吴某某、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等二十人于2020年2月18日至25日先后被他人以申请网络贷款之名骗走银行转账共计人民币1261084元,其中直接转入户名为陈某甲(卡号6230911099082911428)、张某某(卡号6226631206931286)银行卡中的被骗钱款共计人民币265600元。董某某收到上述银行卡进账通知后,利用手机银行分别将两银行卡收到的诈骗赃款转至户名为李某乙、陈某乙、刘某某、梁某某、宗某某等数人的银行卡,由被告人张某某、逯某某到龙岩市多处ATM机将上述卡内赃款全部取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涉案银行卡交易流水等书证;
2.同案犯董某某等人的供述;
3.被害人李某甲、傅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怀远县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逯某某为牟利,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共同帮助他人取现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小静
2020年1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逯某某现被羁押于怀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