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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二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02197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区,现住山东省潍坊市**区**街**号**号楼**单元**号。被告人吕某某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8月3日被山东省潍坊市潍坊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吕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怀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屠某某(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30日至5月2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4月20日至5月4日、2020年6月30日至7月1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底,被告人吕某某明知他人以600元/套高价收购银行卡、U盾、手机卡等资金结算账户和工具是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将本人及其亲友实名注册的银行卡、U盾、手机卡共计9套卖于他人使用,从中获利共计2800元。同年11月7日至8日,怀远县居民沈某某在手机、QQ上被他人以网络刷单返还佣金的虚假刷单信息诱骗参与刷单,并通过微信、支付宝、手机银行等手机APP向他人指定的多个银行账户转账支付,被骗转账共计人民币454106.41元,其中,被害人沈某某向户名为吕某某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6217994580024922232)内先后转账两笔合计人民币50000元,该款到账后随即被转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账户交易流水等书证;

2.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笔录;

5.手机数据光盘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等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为其提供资金结算账户及工具,涉案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小静

 

                                       2020年7月13日

附:1.被告人吕某某现被羁押与怀远县看守所;

2.案卷叁册、材料拾贰页、光盘贰张、手机数据U盘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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