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志检刑诉〔2019〕165号
被告人陈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2010219**********,初中文化,甘肃省兰州市***人,住西安市灞桥区**村,无业。2014年9月19日因贩卖毒品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2000元;2019年9月18日因吸毒被志丹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及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志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吴起县看守所。
被告人杜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1062119**********,小学文化,陕西省**县人,住延长县**镇**行政村***村***号,无业。2012年8月1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5000元;2016年6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5000元;2018年10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3000元;2019年9月19日因吸毒被志丹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及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志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志丹县看守所。
本案由志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杜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各方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下午5时许吸毒人员杨某某联系被告人杜某要购买400元的毒品,被告人杜某随即联系其上线被告人陈某,让给其准备400元的毒品。随后杜某在西安市矿山路向陈某购得400元钱的4包毒品海洛因,并回到自己住处,二人共同吸食后将剩余毒品交给杨某某。2019年9月17日0时许杨某某在志丹县迎宾大道被公安局民警查获,当场查获用白色卫生纸包裹的白色颗粒状物品3包,经称重共净计0.187克,其供述海洛因是从一名叫杜某的男子处购买。当日下午八、九点,杨某某配合公安民警再次电话联系杜某要购买400元的毒品,杜某联系陈某在西安市矿山路交易450元钱的毒品海洛因及50元钱的毒品辅料后被民警当场抓获。从杜某处查获红色纸袋内用红色塑料纸包裹的白色颗粒状海洛因1包,经称重共净计0.44克。2019年9月18日,杜某配合公安民警联系其上线陈某要购买毒品,在西安市矿山路将前来交易毒品的陈某抓获,现场在左手手套内查获用红色塑料纸包裹的白色颗粒状固体2包,白色塑料纸包裹的白色颗粒状固体1包,经称重3包共净计0.206克;在办案区对陈某人身检查时左侧裤兜内查获白色卫生纸包裹的内有红色塑料纸包裹的白色颗粒状固体1包,经称重共净计0.084克;在右侧裤兜内查获白色卫生纸包裹的内有花色硬纸包裹的白色颗粒状固体1包,经称重共净计0.062克。
经延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延)公(司法)鉴(理化)字(2019)143号、142号、144号毒品检验鉴定报告鉴定从杨某某、杜某、陈某处现场及人身检查时查获的白色颗粒状物品中均检出毒品海洛因。
上述事实,有书证、检查称重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予以证实,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陈某、杜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予以有偿转让,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共计0.979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毒品再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杜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予以有偿转让,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共计0.627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陈某、杜某在向吸食毒品人员杨某某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中,陈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杜某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志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海峰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吴起县看守所,被告人杜某现羁押于志丹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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