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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志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志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志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刘某某又名刘某甲,男,1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1272919******571X,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佳县现住陕西省延安市燕沟************,无业,无前科。201461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1月15日被志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志丹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某非法拘禁一案,由志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及义务,并听取了各方意见,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现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腊月以来,被害人王某某与被告人刘某某、刘某乙(已判决)等人在志丹县境内赌博,后王某某欠刘某某赌债六千元。2009年正月,刘某某指使刘某乙带人到王某某所在单位(志丹县*********)将其强行带上车拉往延安市一出租房内通过殴打、威胁等方式向其索要赌债,期间刘某乙等人用烟头将王某某烫伤,郑某某(已判决)用菜刀将王某某左肩砍伤。后王某某的家属向刘某乙提供的郑某某农业银行账户汇款10300元,并逼迫王某某向刘某某打了五万元的欠条,刘某某才将王某某放回。被害人王某某被扣留该房内长达七日。

经志丹县公安局(志)公(刑技)鉴(法医)字【2009】22号文书鉴定:王某某之损伤属人体轻伤。

上述事实,有书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予以证实,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指使刘某乙(已判决)、郑某某(已判决)为索取赌债,以威胁、殴打等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七日,并致被害人轻伤,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志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常文华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志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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