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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志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志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志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告人冯某,曾用名冯,男,汉族,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62519******0095,高中文化,陕西省志丹县,住志丹县保安镇怡馨苑小区******,无业,无前科。2020年8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志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志丹县看守所

本案由志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份,被告人冯某与樊某某在志丹县旦八镇会元宾馆一起住宿时,偶然间看到樊某某的微信、支付宝密码,为了偿还自己在赌博网站上输掉的赌债,冯某趁着樊某某熟睡之际,于6月3日、6月5日分别从樊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里转给名叫王某的人1000元、3500元,6月6日从樊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里分六次转给王某共15800元,通过樊某某的支付宝余额转给王某1100元,通过花呗支付给昵称“滴滴答答”的账号8500元,三天共计29900元。期间,被告人冯某两次通过微信向樊某某转回4500元,共计盗走樊某某25400元。

上述事实,有书证、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予以证实,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冯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5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冯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志丹县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6日                                      

附:1.被告人冯某现羁押于志丹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贰卷;

3.量刑建议书叁份、换押证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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