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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彰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彰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彰检公刑诉〔2019〕10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85********,蒙古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 2018年4月3日被彰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彰武县公安局提请我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20日,我院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彰武县公安局对其采取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21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现住新民市**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 2018年4月3日被彰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彰武县公安局提请我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20日,我院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彰武县公安局对其采取取保候审。

被告人孟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1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镇**街**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 2018年4月3日被彰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彰武县公安局提请我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20日,我院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彰武县公安局对其采取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221982********,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现住辽宁省彰武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 2018年4月3日被彰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彰武县公安局提请我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20日,我院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彰武县公安局对其采取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8日被彰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22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现住辽宁省彰武县**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 2018年4月3日被彰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彰武县公安局提请我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20日,我院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彰武县公安局对其采取取保候审。

被告人孟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90********,满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现住内蒙古通辽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 2018年4月3日被彰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彰武县公安局提请我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20日,我院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彰武县公安局对其采取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22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现住辽宁省彰武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2日被彰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某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221985********,蒙古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现住辽宁省彰武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25日被彰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彰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孟某甲、李某甲、吴某某、孟某乙、李某乙、赵某某、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2019年3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齐某某(已判决)自2016年起至案发前多次以租民房、在野外搭建帐篷、用蓄电池发电照明等方式创造赌博条件,在******内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从中渔利。2018年4月2日22时30分至2018年4月3日1时25分许,齐某某在******东北3公里处的树林里,搭一座约20平方米的帐篷,帐篷内配备有一个圆桌及照明灯。齐某某在该帐篷内以扑克为赌具,采用“推三张”的方式聚众赌博。期间,齐某某雇佣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吴某某、孟某乙、某某某负责开车接送参赌人员进出赌场;雇佣被告人赵某某负责“抽红”;雇佣被告人李某甲负责“照注”;雇佣被告人李某乙、孟某甲等人负责搭建、收拾帐篷和放哨,以逃避公安机关打击,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赌资人民币50100元。

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孟某甲、李某甲、吴某某、孟某乙、李某乙、赵某某、某某某在齐某某的组织、雇佣下,以在野外搭建帐篷的方式在一定时期内多次聚众赌博,其行为具有持续性,且安排专人望风、抽红、带路等,有严密组织及明确分工,其行为已构成恶势力犯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赵某某、吴某某、张某某、陈某某、李某乙、孟某甲、孟某乙、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同案犯齐某某的供述3、证人宋某某、某某某、郝某某、于某某、孙某甲、韩某某、王某甲、孙某乙、王某乙、杨某某、任某某、王某甲的证言;4、现场照片及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5、物证;6、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吴某某、赵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孟某甲、孟某乙、李某乙、某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实施开设赌场的行为,而参与其中提供直接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彰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春凤

2019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孟某甲、李某甲、吴某某、孟某乙、李某乙、赵某某、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该案构成恶势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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