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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彰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彰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彰检公刑诉〔2019〕16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22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捕前住彰武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8日被彰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经彰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彰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彰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4日10时30分许,在彰武县***镇刘家村***组东200米处大地里,被告人李某某与董某甲因放牛羊一事发生争执,后李某某与董某甲撕打在一起,李某某用木棒击打董某甲两下,致董某甲右腿部受伤,住院治疗。2019年5月6日,经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董某甲之伤情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董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董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 中国医疗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7.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彰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双

2019年7月18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彰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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