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彰检公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某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22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住彰武县**镇**村**号。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彰武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彰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0日18时许,在彰武县****厂北侧公路,某某甲未带安全头盔、无驾驶证、酒后驾驶悬挂辽J****0两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肇事地点处与行人周某某相撞,造成某某甲受伤,周某某轻微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彰武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某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对某某甲采集的血样进行鉴定,某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某某甲供述和辩解;
2、证人王某甲、某某乙、王某乙、吴某某、周某某证言;
3、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并且被告人某某甲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某某甲拘役2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彰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强
检察官助理:于艳红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某某甲现监视居住在**镇***村*** 48号家中;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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