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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开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开检第二检察部刑诉〔2021〕Z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24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县**乡**村**组**号,现住唐山市开平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2月7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亦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无证酒后驾驶冀B*****号报废二轮摩托车,搭载其外甥高某某,沿唐山市开平区新华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医药门前路段时,与由西向东行走的被害人张某乙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被告人张某甲、被害人张某乙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张某甲血液酒精含量为271.80mg/100ml。

案发后,高某某报警和拨打120,并在现场等待,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张某乙被送往医院就医。被告人张某甲于2020年4月29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结果、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谅解书等;

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志华

2021年1月7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住唐山市开平区**镇西**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单行材料7页、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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