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建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建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公诉刑诉〔2019〕263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建昌县******。因本案于2019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8月2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2************,汉族,初中,初中文化,农民,住辽宁省建昌县**小区**号楼**室。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3月15日被建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建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赵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5月30日,孙某某(已判决)在建昌县**公寓楼下成立建昌县**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韩某某,被告人赵某某为业务经理,后来孙某某在北京又成立**有限公司,在建昌成立分公司、以投资咨询的名义,向投资人许以月息1.5分至3分不等的固定利息,利用印发传单,口头宣传等形式向公众进行宣传,吸引众人到该公司投资,然后与投资人签订由北京**有限公司(法人孙某某)为担保人,河北**有限公司或葫芦岛市**有限公司为借款人的借款合同,在建昌共吸收130余人投资,投资金额为8638万元,孙某某将投资者投入资金除少部分汇入河北**有限公司、葫芦岛市**有限公司的账户外,其他资金被孙某某借出、消费或付高额利息。韩某某和赵某某在建昌**公寓楼下的“**”工作,韩某某主管内务并负责将非法吸收的公共存款按孙某某的要求存入到孙某某的账户或存入到会计刘某某(另案处理、已判决)的账户,安排投资人与公司签订“**借款担保合同”“投资理财信息咨询与服务协议”,赵某某负责催收等工作,韩某某在建昌**公寓楼下的“**”共吸收或参与吸收公共存款5465.8万元。建昌**公寓楼下和大十字街“**”赵某某参与吸收公共存款5633.8万元,其中赵某某介绍、打借条的有396万元。2019年7月23日,韩某某投案自首;2019年9月20日,赵某某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韩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杨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孙某某等人的证言,建昌**投资情况统计表,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在逃人员登记表,**宣传单,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韩某某、赵某某的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伙同被告人赵某某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被告人韩某某、赵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原池

2019年11月27日

附:1.被告人韩某某、赵某某现羁押于建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6册。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