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公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21142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建昌县**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建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2日4时许,被告人夏某某在建昌县凌河西街**网吧一楼将王某某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8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陶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扣押决定书,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昌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爱民
代理检察员:姚 远
2020年1月6日
附:1.被告人夏某某现监视居住在辽宁省建昌县**乡**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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