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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建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建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公诉刑诉〔2019〕39号

被告人费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建昌县**乡**村**组**号。因聚众赌博于2010年8月21日被凌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三千元。因犯赌博罪于2013年12月18日被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因本案于2018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女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82************,汉族,初中文件,农民,住辽宁省建昌县**乡**村**组**号(户籍所在地为辽宁省**市**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18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费某某、杨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费某某自2018年5月1日至5月23日期间,在**乡组织并经营赌场,参赌人员达40余人。该赌场为费某某组织并开设,在赌场中“抽水”,非法获利几千元并挥霍。被告人杨某某帮助费某某在赌局中“抽水”,费某某分别从张某某(已起诉)、王某甲(已起诉)手中借钱给参赌人员用于赌博,费某某根据“抽水”情况每次给张某某、王某甲好处费几百元不等。王某乙为该赌局放哨,费某某每天给王某乙150元好处费。2018年5月23日,建昌县公安局对该赌局进行抓捕时,因王某乙向费某某通风报信,致使费某某等人提前逃跑。费某某与范某甲相互勾连,费某某带武某某、薛某某等人到范某甲赌局参与赌博活动,范某甲带其弟范某乙等人到费某某赌局参与赌博活动,费某某、范某甲二人相互渔利。2018年5月23日,建昌县公安局根据群众匿名举报,组织40余名警力于当日15时对位于**乡**村**组陈某某住所的赌博地点依法进行了查处,抓获涉赌人员20余人。查获赌博工具“宝盒”4个、“牌九”1副,涉案赌资一万余元。2018年12月8日,费某某到建昌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费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王某甲、王某乙、范某甲、范某乙等人的证言,吕某某手机微信聊天截图,刘某某手机及手机相册照片,赌博现场照片,现场周围涉案人员车辆及车辆后备箱衣物照片,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账单,通话记录,建昌县人民法院(2013)建刑初字第00150号刑事判决书,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葫刑二终字第00183号刑事判决书,凌源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劣迹查询及审核记录,费某某、杨某某等人的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费某某、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原池

2019年3月14

附:1.被告人费某某现羁押于建昌县看守所;被害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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