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延检一部刑诉〔2020〕642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619**********,汉族,高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乡***村***号,住延津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郭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秋收种小麦时,被告人郭某某在**乡***村自己家门口路东的一片空地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2020年2月27日,郭某某非法种植的罂粟被延津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现场铲除后清点,郭某某种植的罂粟共计930株。经延津县农业农村局鉴定,被告人郭某某所种植物均为罂粟(幼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某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延津县农业农村局延农[2020]检字第032号检验报告;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非法种植罂粟毒品原植物930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可以适用缓刑,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延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红江
2020年9月1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乡***村***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5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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