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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延检一部刑诉〔2021〕5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61985********,汉族,高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乡**村*区*号,住延津县*乡*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5月30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1日被延津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17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延津县*乡去*村的路上由南向北行驶至*村北300米处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赵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赵某某死亡,张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张某某送检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125.65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延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赔偿赵某某家属经济损失50000元,双方已达成调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延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长士

2021年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延津县*乡*村*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9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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