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康检公诉刑诉〔2018〕12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231972********,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辽宁省康平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13日被康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康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9日10时23分许,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驾驶车牌号为辽A****7号两轮摩托车行驶至辽宁省康平县官元线1公里处时(康平县**乡**村),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在被告人王某某的静脉血中检测出酒精(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照片,采血照片;
2.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侦破报告,驾驶证查询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口基本信息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电话查询记录,亲笔供词,血样提取登记表;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乙醇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康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高霞
2018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康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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