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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康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康某某人民检察院

康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康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丁**,男性,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2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康某某,住康某某******号。无前科。2020年3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康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康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3日21时15分许,被告人丁**饮酒后无证驾驶甘NC****号小轿车由康某某莲麓镇寺址村家中向莲麓镇街道方向行驶,当驾车行驶至莲麓镇低寺坪村鸡里社路段时被当场查获。经鉴定丁**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2.4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线索来源、抓获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丁*甲、丁*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丁**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照片1组、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康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西宁

检察官助理:杨晓宏

2020年8月1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丁**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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