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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0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农民,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xxxxxx*2005年10月1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7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4月10日因犯赌博罪被庆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决定撤销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缓刑,数罪并罚,判决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未执行)。 2013年1月21日因吸食毒品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3年12月5日被提前解除,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4年4月8日因殴打他人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南街派出所罚款伍佰元。2015年12月25日因殴打他人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温泉派出所罚款伍佰元。2017年5月26日因殴打他人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温泉派出所罚款伍佰元。2019年8月23日因殴打他人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温泉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未执行)。2019年8月23日因吸毒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未执行) 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院批准,于2019年6月28日被批准逮捕2019年8月22日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抓获归案9月3日执行逮捕2019年11月3日第一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19年12月3日,现羁押于西峰区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0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居民,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xx家园小区*号楼*单元**室。2015年4月21日因吸食毒品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刘某龙腹部有异物未执行)。2017年3月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决定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8日被逮捕。2019年8月28日第一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19年9月28日,2019年9月28日第二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19年11月28日,现羁押于西峰区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鑫,曾用名刘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011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居民,住庆阳市西峰区xx路xx小区**号楼**室。2013年10月18日因殴打他人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彭原派出所决定罚款200元;2015年3月30日因侮辱他人被宁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决定罚款200元。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决定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8日被逮捕。2019年8月28日第一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19年9月28日,2019年9月28日第二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19年11月28日,现羁押于西峰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0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农民,住庆阳市西峰区xx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6月5日被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决定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8日被逮捕。2019年8月28日第一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19年9月28日,2019年9月28日第二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19年11月28日,现羁押于西峰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岗,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0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农民,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xx镇xx村xx队**号。2016年6月1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6年7月2日刑满释放。2014年3月31日因吸食毒品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2014年4月14日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责令社区康复三年;2014年10月13日因吸食毒品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2月15日被保外就医;2018年1月28日因殴打他人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后官寨派出所决定罚款500元。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6月5日被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决定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8日被逮捕。2019年8月28日第一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19年9月28日,2019年9月28日第二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19年11月28日,现羁押于西峰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龙,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01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农民,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xx镇xx村xx队**号。2012年7月5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2012年6月20日因吸食毒品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3年6月20日提前解除;2013年6月24日被责令社区康复三年。2014年6月6日因吸食毒品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年1月28日因殴打他人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后官寨派出所罚款500元。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6月5日被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决定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8日被逮捕。2019年8月28日第一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19年9月28日,2019年9月28日第二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19年11月28日,现羁押于西峰区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刘某龙等人涉嫌敲诈勒索、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2日、2020年3月4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罗某某自2016年4月份以来,纠集被告人刘某龙、刘某鑫、李某岗、李某龙、王某驾驶两辆车,采用非法侵入张某某家中、堵张某某公司大门、在该公司院内拉横幅、架喇叭循环播放辱骂张某某的手段向张某某多次索要债务,严重影响他人的生活、经营。

一、非法侵入住宅

(1)2016年7月16日8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伙同被告人人刘某龙、刘某鑫、王某、李某龙、李某岗驾驶两辆汽车到张某某位于庆阳市西峰xx商贸有限公司院子的家中,罗某某、刘某龙、刘某鑫、王某、李某龙、李某岗人用脚踢门、用拳砸门,张某某开门后,罗某某、刘某龙等六人冲进张某某家中,向张某某索要债务。罗某某指示刘某龙、刘某鑫等人跟随张某某在家中的一切活动,并不让张某某离开住处。当日13时许,张某某要求外出吃饭时,被罗某某拒绝,张某某无奈便打电话让门卫何某某买饭送入家中食用。直至次日凌晨1时许,张某某承诺三天内给罗某某还款5000元后,罗某某才带领刘某龙、刘某鑫等人离开。

(2)2016年7月17日8时,被告人罗某某、刘某龙、刘某鑫、王某、李某龙、李某岗来到张某某位于庆阳市西峰xx商贸有限公司院子的一楼家中要账,张某某要求罗某某、刘某龙等人离开,罗某某等人不让张某某出门离开。直至当日15时许,张某某电话联系张某青送来5000元现金给罗某某后,罗某某、刘某龙等人才离去。

(3)2016年9月8日9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伙同刘某龙、刘某鑫、王某、李某龙、李某岗来到庆阳市西峰xx商贸有限公司院内张某某家,罗某某称其和刘某龙因致伤马某某,需要给马某某赔偿费用,要求张某某先给其还10万元。张某某当时无钱归还,罗某某要求张某某用其住的三层楼房抵押10万元给其归还,张某某拒绝,张某某要求外出办事,罗某某、刘某龙等人不同意,不让张某某外出。14时许,刘某鑫、王某、李某龙、李某岗先行离开。15时许,张某某联系朋友魏某某跟随其到马某某家。二人到马世奎家后,见罗某某、张某宪、刘某龙已在场,经张某宪、魏某某说和后,马某某同意由张某某给其写承诺书,承诺于2016年9月25日还马士奎现金10万元,如若不还用其家的三层楼房作抵押。张某某承诺后,罗某某、刘某龙才离开。

二、寻衅滋事 

(1)2016年10月28日12时至15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伙同被告人刘某龙、刘某鑫、王某、李某龙、李某岗驾车来到张某某的庆阳市西峰xx商贸有限公司找张某某要账。因未找到张某某,罗某某、刘某龙等人便用开来的黑色大众轿车堵在公司大门处,并用喊话器录音重复播放“张某某大死狗还钱,大死狗张某某还钱”的录音。门卫何某某见状,便告知张某某,张某某指示何某某报警,彭原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告知双方属经济纠纷后离开。下午15时许,张某某回到公司后与罗某某协商,答应短期内给罗某某还些钱,罗某某、刘某龙等人才驾车离开。 

(2)2016年11月4日至11月6日,被告人罗某某伙同被告人刘某龙、刘某鑫、王某、李某岗、李某龙驾车到庆阳市西峰xx商贸有限公司院内张某某家找张某某要账,因张某某被法院拘留未找见张某某。罗某某、刘某龙、刘某鑫、王某、李某岗、李某龙便用两辆车封堵该公司大门,并悬挂横幅,用喇叭和音响循环播放录音“张某某大死狗,大死狗张某某还钱”,持续三天。2016年11月4日,张某某朋友姚某某出面协商时,罗某某、刘某龙要求见张某某,何某某便开车拉姚某某和刘某龙、刘某鑫到拘留所找张某某,未见到张某某,刘某龙打电话给罗某某说明未见到张某某后,罗某某指示刘某龙将姚某某带至西峰区xx酒店,姚玉琦不同意去酒店便报警前往彭原派出所。经彭原派出所调解后,姚某某才离开。当晚,罗某某指示刘某龙等人将张某某住处一楼窗户上三块玻璃损坏。

(3)2016年11月25日至11月27日期间,被告人罗某某伙同犯罪嫌疑人刘某龙、刘某鑫、王某、李某岗、李某龙驾车到庆阳市西峰xx商贸有限公司院内张某某家找张某某要账。因张某某被法院拘留未释放,罗某某、刘某龙等人便用车封堵该公司大门,使用喇叭和音响循环播放“张某某大死狗还钱,大死狗张某某还钱”的录音,并悬挂横幅。期间罗某某等人将长庆油田陇东石油预探项目组租赁的张某某家办公楼玻璃门砸烂。事后,长庆油田陇东石油预探项目组后勤主管张某利联系张某某亲属张某青帮忙更换玻璃。因罗某某等人向张某某堵门、用喊话器、喇叭等持续播放录音,严重影响了长庆油田陇东石油预探项目组的办公秩序,致使该项目组于2016年底搬离。 

(4)2017年5月31日9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与其雇佣的一名庆城专线司机(身份不详)驾车到庆阳市西峰xx商贸有限公司院内张某某家找张某某要账,因找不见张某某。罗某某便用车封堵xx商贸公司大门,使用喇叭循环播放“张某某大死狗还钱,大死狗张某某还钱”的录音,张某某回来后与罗某某发生争吵,张某某将罗某某架在大门上的喇叭摔坏,两人相互厮打,何某某将二人分开后报警,彭原派出所出警后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张某某给罗某某还款4000元现金后,罗某某才离开。

2019年8月22日,罗某某协助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禁毒大队在西安xx区xx小区抓获贩买毒品的周某某,当场缴获冰毒2克。

2019年8月23日,罗某某协助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禁毒大队在庆阳市西峰区xx巷*号xx家属楼**室抓获贩卖毒品的朱某某,当场缴获冰毒0.2克。

综上,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作案3起,寻衅滋事作案4起;被告人刘某龙、刘某鑫、王某、李某龙、李某岗涉嫌非法侵入住宅作案3起;寻衅滋事作案3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租赁协议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姚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罗某某、刘某龙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刘某龙、刘某鑫、王某、李某龙、李某岗未经同意,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某某、刘某龙、刘某鑫、王某、李某龙、李某岗共同故意犯罪;在非法侵入住宅、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罗某某、刘某龙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刘某鑫、王某、李某龙、李某岗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分别适用《刑法》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罗某某提供线索、协助抓获贩卖毒品的他人,有立功表现,应当适用《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李某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适用《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罗某某、刘某龙、刘某鑫、王某、李某岗、李某龙一人犯数罪,应当适用《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娜

2020年3月17

附:

    1.被告人罗某某、刘某龙、刘某鑫、王某、李某龙、李某岗现羁押于西峰区看守所。

2.证据卷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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