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130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824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合水县,农民,家住庆阳市西峰区某某镇某某村某某队**号。2018年8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4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薛某在其公公薛某某家与被害人袁某某发生争吵,袁某某拿一根铁制拖把在李某某头上击打一下,被李某某夺走击打袁某某时,袁用胳膊挡了一下然后倒地,薛某上前在袁某某面部踩踏两脚,李某某用脚在袁某某胸腔、腹部踢踏数下,袁某某儿媳张某拉架并报警。李某某遂与薛某下楼准备离开,但因不放心公公薛某某再次返回,见袁某某躺地,用脚在袁臂部、腹部踩踏,用拳头在袁身上击打数下。后李某某、袁某某被120工作人员送往庆阳市人民医院治疗。
2018年3月4日,袁某某被庆阳市人民医院诊断为:1.胸外伤;2.右手小指近节指骨骨折;3.左侧锁骨骨折;4.左侧肩袖损伤;5.左侧肩周炎;6.右眼挫伤、右眼眶壁骨折;7.心脏瓣膜病;8.心脏功能不全。
2018年6月6日,庆阳市西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袁某某左侧肋骨、左侧锁骨损伤(骨折)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薛某某、张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检验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应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扶道
附: 2019年4月3日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