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方某某,曾用名方某甲,男性,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8211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庆阳市西峰区,系原庆阳市西峰某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党支部书记、营业部经理,家住庆阳市西峰区某某家园*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2017年11月29日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2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至2016年6月份,被告人方某某在任庆阳市西峰某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经理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违反《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规定,未按规定程序受理借款申请,明知营业部客户经理李某某、许某某等人未对借款人进行现场调查,且未经审贷小组会议审批,私自签批给尤某某、郑某某等19名借款人违法发放贷款210万元。其中,方某某使用30万元,案发后已全部归还;其余180万元,截止2019年1月24日,仍有131.34万元贷款本金未追回。
1.2015年12月18日,方某某违法给尤某某发放贷款10万元。
2.2016年3月24日,方某某违法给郑某某发放贷款10万元。
3.2016年4月12日,方某某违法给秦某某发放贷款10万元。
4.2016年4月19日,方某某违法给黄某发放贷款20万元。
5.2016年4月19日,方某某违法给豆某某发放贷款20万元。
6.2016年4月22日,方某某违法给廖某某发放贷款10万元。
7.2016年4月22日,方某某违法给王某某发放贷款10万元。
8.2016年4月22日,方某某违法给赵某某发放贷款10万元。
9.2016年4月22日,方某某违法给张某发放贷款10万元。
10.2016年5月10日,方某某违法给谢某某发放贷款10万元。
11.2016年5月17日,方某某违法给何某发放贷款10万元。
12.2016年5月19日,方某某违法给魏某某发放贷款10万元。
13.2016年6月2日,方某某违法给郭某某发放贷款10万元。
14.2016年6月8日,方某某违法给冯某某发放贷款10万元。
15.2016年6月13日,方某某违法给秦某发放贷款10万元。
16.2016年6月26日,方某某违法给张某甲发放贷款10万元。
17.2016年6月22日,方某某违法给张某乙发放贷款10万元。
18.2016年6月22,方某某违法给朱某发放贷款10万元。
19.2016年6月26日,方某某违法给张某丙发放贷款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尚某、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应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任扶道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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